加州勞動委員近日裁決Uber司機實際該被列為正式員工,而非之前所歸類的獨立合約員工。Uber之前聲稱司機擁有完全的彈性與自主權,可以自己決定工作的時數,並且可以選擇多個收入來源,所以Uber認為自己只是連結乘客與司機的管道。然而勞動委員會最終判定Uber“參與作業的每一步”,故而應當被認為是司機的僱主 。
為了成為Uber司機,Uber要求新進司機提供個人銀行帳戶及住址信息。司機必須通過背景調查及DMV檢查。Uber還要求司機使用公司批准的車輛,並且“車齡必須在十年以內並保持良好狀態” ,因此掌控司機所使用的生財工具。Uber甚至自己訂價,付給司機的服務費用並沒有交涉餘地。因此勞動委員認為Uber司機為正式員工,故而應該支付所有商業支出,包含車輛、汽油、加班費、工商保險及薪酬稅。
要確認員工是否為獨立合約員工,加州最高法院在S.G. Borello & Sons, Inc. v. Dept.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1989) 48 Cal. 3d 341的案件判決意見中列出以下因素作為參考:
將員工分類為獨立合約員工是個棘手的法律決定。若您的“獨立合約員工”在任何方面像個正式員工,那麼他的工作關係被錯誤分類的可能性很高。可能造成最低工資、加班費、費用補償、等待時間罰款及其他違約金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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