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 流感季節及帶薪病假的新法規

秋天來了。雖然在陽光普照的南加州並不能明顯感受到秋天的涼意,但天氣及溫度確實在不斷改變,流感季節也隨之而來。此時我們一定要了解關於帶薪病假的法律近來的修改。跟隨聖塔摩尼卡、三藩市、奧克蘭市及埃默里維爾市的腳步,洛杉磯及聖地牙哥最近都修改了自己帶薪病假的法規。當地方法規與州法衝突之時,雇主必須遵從對雇員較有利的一種法律。這些新的規定配合了今年年初有關提高最低薪資及更新帶薪家庭假期的法律更新。

目前加州關於帶薪病假的州法 (the Healthy Workplaces, Healthy Families Act of 2014, HWHFA) 規定,僱主必須為滿足條件的員工提供帶薪病假。滿足條件的員工包括半職、全職及臨時員工,但員工必須在入職后一年內在加州工作滿30天。計算帶薪病假方法有兩種:

  • 累積法: 每工作三十小時積累一小時病假。所以每工作40小時,一個員工會累積1.33小時的病假。
    • 未使用的病假將累積到下一年。但雇主可以限制每年的累積上限至48小時(6日) 。
    • 雇主也可以限制帶薪病假的使用。限一年內使用24小時 (3日)
  • 前給法: 在每年的開始(可選擇公曆年、另外選定的12個月、或者入職后的一年)直接給予24小時(即3天)帶薪病假。
    • 未使用的病假時間不予累積。
    • 法律並未規定雇主要紀錄帶薪病假的累積,但需要紀錄帶薪病假的使用,並在薪 水單或其他文件上將其標明。

若員工終止雇佣關係、離職或退休,雇主不需支付任何未使用帶薪病假。不過若一年內重新雇用此員工,他/她所有累積的帶薪病假恢復有效。我們來看看以上州法與洛杉磯與聖地牙哥兩市的規定有哪些不同。

洛杉磯:

市法與州法非常相似,只有少數不同。不同之一是洛杉磯市規定的使用限制比較高。雇主可以限制帶薪病假的使用至一年48小時(6日) (州法限制24小時/3日) 。 並在一年72小時(9日)時停止累積(州法停止累積至48小時/6日) 。不過根據洛杉磯市法雇主也可以要求員工提供醫生證明來確認病假使用,此部分州法並未直接規定。洛杉磯市法也規定不只血親,只要被照顧的人與請假員工的關係十分親密,達到可被視為家人的程度則可。但州法規定只有照顧有血緣的家人時才可使用。

聖地牙哥:

聖地牙哥市只允許累積法。任何未使用病假可以累積至下一年。累積的時間沒有限制,但雇主可以限制員工一年間使用40小時(5日) 。雖然員工平時只能在自己生病或照顧家人使用,但是在公司、小孩學校、或小孩托兒院因公共健康緊急事件關閉時,也被允許使用帶薪病假。若員工一定要請三天以上的連假,雇主可以要求書面證明。最後,終止雇佣關係、離職或退休後六個月內再重新錄用的員工,可以恢復他們的累積病假。此規定比州法規定的一年還短。

結論:

關心您公司所在地的法律非常重要。建議您花時間確認您的公司需要遵守的所有新法規,從而避免比得流感更可怕的後果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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